
| 新固废法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新”要求 | |
于处理污水来源不同,一般可将污水处理厂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本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修订新增了部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相关的内容,但是对于工业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为便于污水处理企业了解新固废法修订对其业务及日常运营管理的影响。
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置的新增规定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全处置污泥,依法履行记录及报告义务
在新固废法修订前,《水污染防治法》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处置、记录及报告义务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固废法第七十一条作为新增条款,再次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全处置污泥,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新固废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常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新固废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新固废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提示注意的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固废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但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说应该适用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 二、如污水处理厂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则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情况如下:
(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根据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业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核实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由于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受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均具有严格要求。此次新固废法从法律层面,对委托方的审查责任作出明确要求,即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产废单位未核实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主体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此次修订还特别规定,在产废单位未依法核实受托方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如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废单位作为委托方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已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也仅包含水、大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指标。但此次新固废法修订,新增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作为持证企业可能需要按照最新要求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来源:环保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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